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来源:    日期:2020-11-23    浏览量: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处分;

  (二)清退违规进人;

  (三)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复核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计算;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收到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第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受理单位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

  第十四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貌、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复核、申诉、再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申请日期。

  第十五条 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复核、申诉、再申诉,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二)复核、申诉、再申诉事项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单位管辖范围;

  (五)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 在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复核、申诉、再申诉的申请。

  受理单位在接到申请人关于撤回复核、申诉、再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处理工作。

  终结复核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终结申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和原处理单位;终结再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诉受理单位和原处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