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来源:    日期:2024-10-12    浏览量: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军队党史学习教育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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