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文化馆服务规范

来源:青海日报    日期:2023-04-17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文化馆免费开放的需要,促进我省文化馆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增强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发挥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对2012版《青海省公共文化馆服务标准》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次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主席令第60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财务发〔2011〕5号)、《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旅公共发〔2021〕21号)、《青海省公共图书馆 美术馆 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财教字〔2021〕2034号)、《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文化馆服务标准》(GB/T 32939-2016)和县级以上文化馆评估定级标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文化馆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阵地,坚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原则,利用本馆设施设备为人民群众提供文艺辅导培训、群众文化活动、展览展示、群众文艺作品创作指导等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市(州)、县(市、区)文化馆。

  第五条 省、市(州)、县(市、区)文化馆服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遵守国家和青海省现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服务设施与环境

  第六条 文化馆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其馆舍要用于公益性文化服务,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其场地和设施用途,群众文化活动用房使用面积占总使用面积的比例不低于76%。

  第七条 文化馆的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宣传廊、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舞蹈(综合)排练室、独立学习室(音乐、书法、美术、曲艺等)、娱乐活动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应免费向群众开放。文化馆应建立线上服务阵地,整合群众文化线上资源,以不同宣传形式、不同资源内容、不同传播渠道,推出不同形式的线上服务,不断满足群众需求。

  第八条 文化馆应当有醒目的馆名牌,门厅内有楼层设施分布图,通道有明确的指引牌。服务项目、开放时间、使用方法、便民措施等各类服务信息应当在馆内醒目位置上公告,使用文字和标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文化馆应设有宣传橱窗或专栏,内容定期更新且要体现文化馆的功能。

  第十条 文化馆应当设立无障碍设施,室外有方便残疾人进出通道并确保畅通,室内有可供残疾人使用的设施、设备。无障碍设施应标识明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文化馆内各服务区域应当保持环境整洁。服务区域应当定期消毒,保持公共卫生间清洁、无异味。文化馆为无烟区,禁烟标识应明显。

第三章 服务对象与开放时间

  第十二条 文化馆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对进城务工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应予照顾。

  第十三条 各级文化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2小时,节假日期间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应正常对外开放。

  第十四条 文化馆开展的各类文化服务活动应当避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五条 文化馆若因故需暂时闭馆,应当征得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前一周向公众公告。遇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需临时闭馆,应及时告知公众。

第四章 服务内容与方式

  第十六条 文化馆应免费提供普及性的文化艺术辅导培训、时政法治科普教育、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性展览展示等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培训基层文化队伍和业余文艺骨干,指导群众文艺创作和推广。

  第十七条 文化馆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每年不少于50次,其中大型文化活动不少于3次。

  第十八条 文化馆应组织书画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展览展示(展演),同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工作与旅游相融合,各级文化馆每年至少开展2-3次“非遗进景区”活动。

  第十九条 文化馆应组织群众业余文艺创作和群众业余文艺作品推广活动,将创作作品特别是获奖作品(包括群星奖或本省、市(州)、县(市、区)获奖作品)面向群众进行推广,省、市(州)、县(市、区)级文化馆每年分别不少于4、3、2次。

  第二十条 文化馆应指导和帮助本行政区域内下一级文化馆(站、中心)开展工作,辅导、培训基层以及社会文化工作骨干和群众性文艺团队。

  第二十一条 文化馆应举办面向社会人员的各类培训班。年度举办各类人员(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文化艺术等培训班不少于15期。

  第二十二条 文化馆业务人员应坚持下基层制度。省、市(州)、县(市、区)文化馆从事培训、辅导、调研的业务人员每年下基层人均时间分别不少于30、40、60天。同时要强化县级总分馆建设,实现总分馆数字服务的共享、文化活动的联动和人员的统一培训。

  第二十三条 等级馆在组织群众文化活动中应努力创立活动品牌。挖掘当地文化资源,加强音乐、舞蹈、戏曲、美术等“群星奖”项目的创作、表演,增强文化产品的供给能力。

  第二十四条 文化馆应当编印群众文艺辅导资料和信息资料,并积极创办馆办刊物,加强群众文化理论建设和群众文化活动的指导和交流。

  第二十五条 文化馆应开展数字化服务。省、市(州)文化馆应建立本馆网站,提供信息公告、师资情况介绍、活动报名、展览、辅导、授课等相关服务。有条件的县(市、区)文化馆应建立本馆网站,在条件成熟时接入青海公共文化云端口,加强数字化服务和线上宣传推广。

  第二十六条 文化馆应于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各项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辅导者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文化馆应当设立咨询服务窗口,解答群众提问,提供免费存包,失物招领等便民服务。

第五章 服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文化馆工作人员应着装整齐,挂牌上岗,举止端庄,使用普通话,文明用语。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应维持好公共活动场所秩序,因故离岗时应设立提示牌或由其他工作人员替岗。

  第三十条 文化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完好,消防通道畅通,标识明显;各类设备要定期检修,保证运行安全;举办各项活动要有应急预案和措施,确保安全有序。

  第三十一条 文化馆应在显著位置设立意见箱,公开本馆服务投诉电话或电子邮箱,接收群众监督。对来自群众的意见或投诉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不断改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 文化馆每年应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一次群众满意率调查,满意率不低于80%。

  第三十三条 文化馆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的年度工作总结及次年工作计划报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各市(州)文化馆年度工作总结及次年工作计划应抄送省文化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每年对省文化馆和市(州)文化馆服务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评;各市(州)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县(市、区)文化馆服务规范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评。省文化和旅游厅定期抽查县(市、区)文化馆服务规范执行情况。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考评结果纳入全省和当地的评优选先工作之中,并作为各级文化馆绩效考评、免费开放资金绩效考评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文化和旅游厅)